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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的尺寸,国旗的标准尺寸是多少?

2023-09-20 17:29 来源:促记网 点击:

国旗的尺寸,国旗的标准尺寸是多少?

国旗的标准尺寸是多少

国旗的标准尺寸国旗尺寸分6种规格(单位MM):

1号,2880×1920;2号,2400×1600;3号,1920×1280;4号,1440×960;5号,960×640;6号,660×440。

五颗星的位置尺寸及大小星的比例:

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

国旗(National flag)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它通过一定的样式、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

国旗的标准尺寸是多少

国旗的标准规格是多少分号吗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并宣布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旗规格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国旗的标准规格是多少分号吗

五星红旗的标准尺寸是多少

五星红旗尺寸标准是: 长方形,其长:高=3:2。

比较常见的五星红旗尺寸有六种,分别是:

甲: 288×192厘米;乙:240×160厘米;丙:192×128厘米;丁:144×96厘米;戊:96×64厘米;己:66×44厘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设计者是曾联松。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国旗的长宽比例多少为什么

中国的是2:3 国旗常见比例「1:2」「2:3」「5:8」「10:19」 (1)国旗常见的比例有「1:2」「2:3」「5:8」「10:19」四种。 1:2例如:英国、加拿大、纽西兰、斐济等大英国协的国家。 2:3例如:中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喀麦隆、大部份的拉丁美洲国家。 3:5例如:德国、保加利亚、哥斯达黎加、盖亚纳。 10:19例如:美国、赖比瑞亚、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 (由于美国是脱离英国而独立,故国旗纵横比例接近1:2的英国国旗) (2)其它较特殊的比例有下列几种: 4:3尼泊尔(唯一的直式国旗) 1:1教廷、瑞士(长宽比值最小) 5:8波兰、瑞典、危地马拉、帛琉(最接近黄金比例) 28:37丹麦 13:15比利时 13:25吉布地 11:28卡达(长宽比值最大) 联合国统一规定2:3 联合国为公平处理会员国起见,不论各国如何规定其国旗的纵横比例,于联合国会场或相关国际性的场合,各会员国一律须使用2:3的国旗,以期达到公平一致。

旗帜的国家标准尺寸

国旗的标准尺寸有: 1号旗 288cm * 192cm;2号旗 240cm * 160cm;3号旗 192cm * 128cm;4号旗 144cm * 96cm;5号旗 96cm * 64cm; 6号旗 30cm * 20cm;7号旗 21cm * 14cm;8号旗 15cm * 10cm。

3号旗标准尺寸是多,大

3号旗:192X128CM

《国旗法》对国旗的制作有明确规范。国旗尺寸分6种规格(单位CM):1号,288×192;2号,240×160;3号,192×128;4号,144×96;5号,96×64;6号,66×44

拓展资料:

《国旗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外交部;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国旗法-百度百科